口头遗嘱证人的条件

2022/08/11 10:18:59 查看1197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口头遗嘱也是属于遗嘱的方式之一,往往是在立遗嘱人在生命终结的时候采取的方式。想要口头遗嘱生效就必须要有见证人,确定口头遗嘱的存在以及口头遗嘱合理性,要成为口头遗嘱见证人不容易。口头遗嘱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特别提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书人的,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是由见证人中的一名来担任的。

     (1)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所谓“危急情况”是指来不及采用其它遗嘱方式立遗嘱的某种情况,一般是指生命垂危、临刑前、船舶遇难、战争、传染病隔离以及台风、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况。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事后将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及时追记,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3)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来得及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丧失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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