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4 15:56:55 查看20620次 来源:王海洋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来电咨询,爱人已经在监狱服刑近五年,想要办理离婚手续,要在哪里进行诉讼?
本案中可能有管辖权法院有四个,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究竟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某的爱人在监狱服刑,属于被监禁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王某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解释第八条,因王某爱人已被监禁一年以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因此王某既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爱人服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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