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2022/08/29 13:38:30 查看154次 来源:付仁远律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若赠与财产是动产的,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前行使任意撤销权。若赠与财产是不动产的,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权属移转登记给受赠人前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行为一经撤销,受赠人无权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生活中,男女双方离婚时,可能约定房屋给子女,并由扶养子女一方代管房屋。男女双方办结离婚手续后,房屋过户至子女名下前,一方反悔的,往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但离婚协议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适用合同编有关规定还是适用婚姻家庭编有关规定存在较大争议。

观点一,适用合同编有关规定。离婚协议的本质是一份合同,既属于合同,即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观点二,适用婚姻家庭编有关规定。1.虽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但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关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设。离婚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撤销赠与子女财产约定的,将导致离婚协议不完整,以协议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就会落空。2.此种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一方经常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上作出妥协和让步,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后,另一方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请求撤销赠与行为的,既达到其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又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分割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违背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亦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3.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民法典》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的前提是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承担任何义务或付出任何代价,且赠与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男女双方处分自身财产的行为,一般情形下,子女也不会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表示接受赠与,故在赠与合同未成立的情形下,自然不能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赠与财产的义务不向相对方履行而向第三人即子女履行,是赠与人换取另一方同意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在相对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后,一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财产的义务。

综上,离婚协议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应适用婚姻家庭编有关规定,除存在遭受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外,赠与人不得撤销该赠与行为。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