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老婆不愿同房可以起诉离婚吗

2022/09/04 10:15:36 查看1500次 来源:王芳芳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春节,汪先生和刘女士在亲戚的介绍下认识。刘女士性格内向孤僻、话不多,汪先生为人乐观、幽默。在家人的撮合下,两人开始交往并于2017年5月登记结婚。2018年10月份,汪先生找到律师,称要结束这段婚姻并向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的王芳芳律师道出了埋藏内心已久的苦楚。        汪先生称,认识刘女士至今,两人从未有过夫妻之实。结婚前,刘女士行为上比较拘谨,汪先生还可以理解。但举办婚礼当天晚上,汪先生表示双方既为夫妻,生儿育女、发生性关系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却遭到刘女士的拒绝。婚后,刘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见面及进行夫妻生活,汪先生对这段婚姻也逐渐感到绝望。      

       最终,汪先生只能将情况反映给双方家长。在家长的劝说下,刘女士仍明确表示无法接受夫妻性生活并提出离婚。面对态度坚决的刘女士,汪先生对这段婚姻也彻底失去信心。考虑到自己和家人为这段婚姻的付出以及刘女士的过错行为,汪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汪先生及家人为这段婚姻花费的款项,包括:彩礼、装修款、家具家电、酒水等花费共近40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汪先生遂决定委托王律师起诉到法院。

       诉讼请求:1、判决离婚;2、返还彩礼(13.8万)、装修(4.76万)、家具家电(6万)、酒水等花费将近40万元;3、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婚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导致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被告不尽妻子基本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原告对婚姻花费及彩礼费用,从本案情况看,被告存在过错,没有真正为结婚而结婚,同时,原告花费的费用较大,对原告产生较大影响,被告应酌情返还,如聘金、改口礼、预付装修款、家具家电等计240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婚后无共同生活,彩礼、装修款、家具家电、酒水等花费是否应当返还?     

      观点一:彩礼应当返还,装修款和家具家电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其他酒水等花费不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彩礼应当返还。但是装修款和家具家电等费用是婚后支出,应当折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缔结以及发生性关系都应当自愿,虽然刘女士婚后拒绝发生性行为,但不属于婚姻过错行为。所以,不应当返还原告为结婚花费的所有费用。    

      观点二:彩礼、装修、家具家电等所有花费应当返还。    

     婚姻不仅是个人的爱情故事,也是最严格的社会和经济契约。既然刘女士自愿与汪先生结婚,就应理解结婚的意义,也应当遵守契约精神,而遵守契约精神的前提是诚信。社会中需要诚信,婚姻中更需要诚信。我们中华民族之所以延续5000多年,正是因为遵照先祖们的教导:“以诚信待人”。如果刘女士的这种做法被普遍认可的话,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借着婚姻之名获取财物。如此一来,公序良俗何在?社会公义何在?     本案不是一般的离婚和婚约财产纠纷,还涉及到婚姻中的契约和诚信精神。法官的判决秉承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目的是为了纠正社会的不良风气以引导社会公众诚信待人、慎重对待婚姻。     

     王律师的辩论意见就是观点二,最终被法官采纳。这个案件的典型之处就是突破法条固有限制,从公序良俗、道德等更高的层次去评判,以给社会公众一个正面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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