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老婆)瞒我在外借钱,我要不要还?

2022/09/05 11:56:11 查看243次 来源:金星律师

现实中,配偶一人借钱,另外一方不知情但被追偿的情况不胜枚举,这里面牵扯到一个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以下从正反两方面给夫妻共同债务以定义,并对其法律依据展开说明。

一、夫妻共同之债的认定

正说:共同签字的、一方签字另一方追认的、个人名义负债但为家庭所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反说1: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非为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所需的;

反说1中的例外:债权人能证明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反说2: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一方违法犯罪活动负债的;

反说3:婚前个人负债的;

反说3中的例外:债权人能证明上述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

反说4:一方对外担保之债。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婚姻解除而消灭,离婚的,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夫妻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