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7 16:30:37 查看1524次 来源:刘彪律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3日,林某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贷款35元万,借款本息偿还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5%。当日,林某作为甲方与乙方陈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35万元;如乙方未及时还款,给甲方带来经济和信用损失的,乙方负全部法律责任,乙方自愿按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贷款到账后,林某向陈某交付其所借款项。此后,陈某偿还62055元,剩余借款也未再偿还。故林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偿还所欠287945元借款及利息。
审理结果
林某出借的金额为35万元的借款,来源于向金融机构的贷款,且借款协议中存在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约定,林某存在谋取利差的行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林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所得,所以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陈某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在扣除其已偿还的62055元后,剩余的287945元应予返还。考虑到林某尚需就其所借贷款向银行支付利息,该部分损失应由陈某予以赔偿,结合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本院酌定陈某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林某的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无论是否牟利,都会造成银行资金脱离监管,从而扰乱了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也违背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规范性要求,故对此类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获利数额较大的话,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等。因此,套贷转借行为不可取,朋友借钱应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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