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玥斌】律师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2022/09/18 22:18:39 查看170次 来源:李玥斌律师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提交以上证据是为了在起诉时向法院证明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要求,因为实务中民间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属、朋友、同学之间,基于这些关系在发生民间借贷时比较随意,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欠条等情形较为常见,为了保障出借人的权利,应当注重对于符合起诉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搜集。

      进一步说提交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

2、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

3、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劝的证据。

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 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 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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