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子女购房和自身晚年生活保障之间平衡点的设计

2018/11/07 20:49:29 查看1252次 来源:李常达律师

  为解决儿子一家在城里的房子问题,父母把老家的唯一房产变现,拿出自己所有的积蓄。父母住到儿子一家,平日照顾孙辈,待孙辈开始上幼儿园,父母想要回老家,茫然,陷入既没有落脚之地,也没有养老之财的窘迫。这样的悲剧并不少见。

  一、子女购房需求与购房实力不相称下父母的剩余财产用于资助或用于养老之间的一对矛盾

  根据安居客6月23日所更新的数据,本地房均价已经接近2万每平,100平方房总价200万,首付三成是60万,本地最新在岗平均工资为人均5500元每月,在首付款和工资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一)子女的购房需求

  即便结婚以房为先决条件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对于小年轻夫妇而言,购房仍旧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不说别的,在现阶段租售没有同权的情况下,因为孩子的受教育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学籍的不在少数。年轻人要买房,钱不够,自然而然地会想前几年热播的电视蜗居里的郭海萍夫妇一样,向双方的父母寻求帮助。

  (二)父母的晚年保障

  凑首付款对于子女来说不容易,对于父母来说也很难。年届退休或者本来就身居农村,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砸锅卖铁的积蓄通常也是有限的。帮子女拿出购房的首付往往意味着父母要把所有晚年的保障都提前一次性透支,为筹钱,甚至会把家里最后的房子也卖掉。

  时代背景下,父母这么做是有隐忧的,是手里的钱可靠还是子女的承诺靠谱,父母的心里未必有底。前几天看到一则新闻,讲的是爹帮儿买婚房自己租住10年没人管,最终的结果是父母将儿子告上法院,法院判儿子每月要看望其父亲至少2次。令人唏嘘的同时,令人感慨,事后的补救其实已经晚了,扁鹊三兄弟,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控制更加的关键。

  二、基于非本来应该和情感表达之下追求平衡的方案设计

  依现行法律,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相互独立,父母对子女的购房没有法定的资助义务,甚至从道德上来说,传统的道德认为,某个时间点上,在大小不漏地计量现存的家的资产,并一块分掉的同时,以切断朝着将来的收入消费共同计算关系为内容[i]的行为后,父母和子女分属两家,相互之间的事情也是两家人的事情。

  (一)把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做成理所当然,其结果是父母不得不重新审视子女购房和自身养老之间的关系,只侧重一点必然不可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执两用中也许会好一些。这一方面,我们认为老祖宗留下的中庸之道还是有用的。父母不得不对自己的未来和子女的未来进行必要的统筹。

  (二)平衡点的选择

  我们认为统筹的核心是找到相应的平衡点,我们想到以下几种方案,试着分析如下:

  1.无条件赠与

  这种无条件的赠与可以对一方,也可以对双方,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看,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的,以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常态,以对一方赠与为例外。所有非基于继承行为而从父母取得财产的方式都可以基于无偿赠与的原因发生。

  【相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利弊:父母有条件的情况下,对子女进行无偿赠与,没什么可说道的。问题的产生,矛盾的激化恰恰也是应为资源不足,双方家长出钱出力,集中力量办大事,至少说是家里的大事,同心协力事办成后,子女反哺父母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一方案的弊端明显,并不推荐。

  2.附义务赠与

  赠与模式下,除无条件赠与外,还存在附条件的赠与。但是我们认为,附条件赠与当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赠与才实际发生的特点是缺乏实际应用空间的。支付购房款的急迫性决定子女必须要在短时间内实际筹集到资金,而非一种期待利益。

  我们认为相比附条件赠与,更加具有适用可能的是附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的模式是赠与发生,受赠人的义务仍旧需要继续履行,如果受赠人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相关规定】《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条一款: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利弊:附义务赠与下,赠与人父母最低限度的被扶养要求能够得到保障,但是最终实现的水平取决于多方面因素,比如受赠人子女届时实际的生活水平等等。相比无条件赠与,这种方式肯定更好一些,但是我们认为仍旧有更优方案值得探寻。

  3.共有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买,按照出资额的比例形成对所购房屋的按份共有。这种情况下,出资的父母和子女共同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子女的居住问题得到解决。父母在帮助子女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况下,以配置房产作为一种投资,将动产转化为不动产。

  利弊:这种方案在我们所观察到的案例里,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多见于父母对未婚子女购房的资助。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在房地产市场不崩盘的前提下,父母能够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子女能够实现自住需求。存在的弊端是,生源区分一表、耳标的情况下,孙辈的就学问题会受到一定影响。

  4.民间借款

  借款本金多少,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利息多少、借款期限多久,我们惊奇地发现采用民间借贷的方式,将父母对子女购房的资助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居然有极大的可操作空间。

  担心物价上涨下,货币自然贬值,双方可以通过设置借款利息进行调整。担心子女对父母不好,可以设置相应的加速借款到期的条款进行约束。如果条件允许,父母不想要回出资款,可以设置债务免除条件,比如

  借款期限20年,只要期间不发生以下情形,20年后债务自然免除

  A不及时支付赡养费

  B连续几月没有来探望的情形

  说明

  我们认为父母为成年子女购房并非是很多人所想的本来应该,至少从法律上讲,父母有权利不为子女购房。现实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钱是一种感情表达的需要,这种感情表达存在多种方式,孝字走心不走身,父母对子女的爱亦如此。父母在子女购房和自身晚年生活保障之间有必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本文的方案设计也是从实际出发,仅仅是提供一些可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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