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Z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词

2022/09/20 11:32:32 查看2305次 来源:合川区苏莉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Z某某的委托,指派苏莉律师担任被告人Z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对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诉刑诉〔2022XXX《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现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酌并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Z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的《发破案经过》可以看出,被告人Z某某因银行卡被冻结后到银行咨询,主动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明知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后仍在等待派出所民警的到来,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派出所民警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属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其参与并知晓的全部犯罪事实,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Z某某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首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Z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从主观认知角度,被告人因盲目信任网友,抱着侥幸心理,对本次犯罪的具体性质、心态均缺乏认知,其犯罪明知程度是有限的;从犯罪动机来看,被告人Z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更没有积极追求危害社会的心理状态。从客观行为角度,被告人仅实施了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其犯罪行为模式较为单一,对上游犯罪所提供的帮助也是较小的。纵观全案,被告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Z某某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Z某某到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彻底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数次供述稳定一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在今天庄严的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始终认罪、积极承认自己错误、勇于承担责任、悔罪深刻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极小,被告人仅获利103元,且已主动、积极的退赃退赔5万元、缴纳了罚金4千元并退还了违法所得103元。

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是各自分工实施不同的行为。获利的多少也可间接说明行为人参与程度的深浅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涉案的多个银行账户共有人民币10万余元已被依法冻结。本案中,被告人仅获利103元,被告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但家人仍想尽办法凑款退赃5万元,减少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已缴纳了罚金4千元,退还了违法所得103元。请求法庭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这一量刑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等相关规定,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Z某某系初犯。

 被告人Z某某无任何的犯罪前科,之前从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没有任何的犯罪前科,请求法庭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Z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居住不稳定只是暂时的,且保证人S某某自愿为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提供担保,被告人也当庭承诺全力配合社区监管。

被告人居住不稳定的客观情况是因为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被告人基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而辞去了原稳定居住地昆山区的工作而搬迁到姑苏区接受法律的制裁,居住不稳定也正是因为被告人认罪伏法的良好态度导致的。居住不稳定只是暂时的,被告人已在吴中区租房居住,在吴中区XXXX公司工作且工作稳定,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单位负责人S某某自愿作为保证人为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提供担保,被告人也当庭承诺坚决配合社区监管。被告人的父亲患有多种疾病,母亲是残疾人,被告人的家庭负担非常沉重,需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请求法庭审考虑本案的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做一名合格的公民!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望采纳为谢!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重庆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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