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约定了一方需腾出车辆指标,能履行吗?

2022/09/22 17:51:22 查看196次 来源:邱朝芬律师

【争议焦点】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有一辆京NB****白色福特探险者汽车,指标人为男方所有,因女方上班地点离住所太远,并且需要接送孩子,所以男方将共同所有的车辆赠予女方。今后男方需要购车使用指标,提前三个月通知女方,女方需要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腾出指标,不得延误男方购车及使用。

现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汽车指标、行驶证、车辆号牌并配合车牌过户。

法院认为,车辆指标在法律意义上并非财产,仅是区分车辆身份的标志,其作用虽然重要,但不可单独成为诉请返还的标的物。车牌作为车辆的从物,其产生与使用依赖于车辆本身,具有依赖性、从属性,不应当作为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物来进行分割。车辆指标、车辆号牌均系车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法脱离车辆本身而存在,一般不能与车辆分离也不可单独让与,返还车辆指标、车辆号牌并配合过户的请求亦不具备强制履行性。故对于男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何某1(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王某1(女)返还汽车指标并返还行驶证、车辆号牌并配合车牌过户。

【一审查明】

何某1与王某1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9月10日经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有一辆京NB****白色福特探险者汽车,指标人为何某1所有,因王某1上班地点离住所太远,并且需要接送孩子,所以何某1将共同所有的车辆赠予王某1今后何某1需要购车使用指标,提前三个月通知王某1,王某1需要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腾出指标,不得延误何某1购车及使用。

何某1自2021年10月17日以微信的方式向王某1主张要求腾出指标。

庭审中,王某1认可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双方均认可涉诉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车辆现在由王某1实际支配,车辆归王某1所有。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机动车行驶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何某1与王某1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何某1与王某1协议离婚中约定的涉案车辆归王某1所有,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对于何某1主张的返还车辆指标、车辆号牌并配合过户的请求,车辆指标、车辆号牌系汽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备条件,系车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法脱离车辆本身而存在,一般不能与车辆分离也不可单独让与,返还车辆指标、车辆号牌并配合过户的请求亦不具备强制履行性,故对于何某1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何某1主张的返还行驶证的请求,因双方约定涉案车辆归王某1所有,行驶证与车辆系附随关系,故无法单独返还,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何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何某1上诉事实和理由:

离婚协议在一审法院已经被认定合法有效,既然是合法有效,在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王某1即有义务履行离婚协议,应当按照协议要求腾退汽车指标。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且经过民政局登记备案,王某1应当接受协议约束,车辆指标仍然归原所有权人所有。王某1不履行离婚协议,导致何某1无法拥有北京的车牌号,无法购买新车。同时何某1为购买案涉车辆,至今还背负着购车产生的债务。车辆登记在何某1名下,而使用权在王某1,对于何某1明显不公平,何某1会因为名下已经有车,而无法参与购买新车。

王某1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何某1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离婚协议真实有效,但离婚协议是一个完整的协议,其中内容都应当双方共同履行。何某1自离婚到现在没有抚养孩子,都是王某1独自一人抚养。王某1也在参与购车指标摇号,等摇到号会腾退给何某1。如果现在把指标腾退给何某1,则导致其无法上班,无法接送孩子。

【二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车辆指标在法律意义上并非财产,仅是区分车辆身份的标志,其作用虽然重要,但不可单独成为诉请返还的标的物。车牌作为车辆的从物,其产生与使用依赖于车辆本身,具有依赖性、从属性,不应当作为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物来进行分割。车辆指标、车辆号牌均系车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法脱离车辆本身而存在,一般不能与车辆分离也不可单独让与,返还车辆指标、车辆号牌并配合过户的请求亦不具备强制履行性。故本院对于何某1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何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京01民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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