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可以讨价还价,但是有“底线

2022/09/28 09:09:01 查看1042次 来源:吕德政律师

认罪认罚可以讨价还价,但是有“底线”

 

刑事辩护中,认罪认罚过程,被告人、辩护人会有一些“误区”,以为既然可以讨价还价,那就可以像自由市场一样跟公诉人“压价”。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刚刚参加了一个诈骗案的辩护工作,就出现这种情况,辩护人和被告人要求检察官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给出量刑建议,遭到检察官的拒绝,但是仍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辩护人和被告人坚持不认罚,结果法院判决的时候在法定最低刑基础上加了六个月。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

1、在认罪认罚中,检察官的裁量权是有限制的。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对定罪问题进行协商,即禁止控辩双方对犯罪行为的性质、罪名、罪数等问题进行协商 ,不允许检察官为了降低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而降格指控罪名 ;检察官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只能在法定从轻幅度之内就量刑进行协商。所以在与检察官就量刑“讨价还价”的时候,辩护人一定要记住检察官是有“底线”的,不能要求检察官做出超过法律规定的让步。

2、法官拥有最后决定权 。

首先,证据裁判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不是降低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程序及证明方式有所简化 ,法庭更注重的是审查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并且通过审查卷宗的方式来审查其他证据是否能够与供述相印证。这种简化只是证明程序及证明方式的简化,并不是证明标准的降低。

其次,法官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不仅要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合法性性进行审查 ,更 要对案件的事实基础进行审查,并对指控被告人的事实、罪名和刑罚作出独立的判断,一旦发现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或量刑建议不当,或案件不宜适用该程序进行审理,即便被告人对此表示认可,法官仍应依职权对事实、罪名、量刑等问题做出独立的审查和判断,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合意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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