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2022/10/03 09:14:36 查看1120次 来源:高太领律师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高太领,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1座12层;联系电话:18301809858。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汉族,19****日生,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2**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变更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始终供述稳定会见王某某得知,王某某20208月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做专职出纳,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经营业务活动,这期间除了工资外,并没有额外获利,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2、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属于从犯,不是公司核心层,不参与公司决策、不是股东,没有任何分红,到案后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本案中,王某某也表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情,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承担罚金,对参与全部的违法事实均没有异议,属于坦白,愿意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王某某不参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任何工作,仅仅是按照公司老板张**指示处理本职工作,其作用属于从属的。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一定关系。

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还年轻,仅25岁,始终是个积极向上具有正能量的青年,给其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能更有效的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其本人更会积极为社会作贡献,回报社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一个有志青年,此前一直积极工作,给其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对社会、对王某某的家庭更具有积极的意义,王某某本人也会感恩,会更加报效社会,服务社会。

5王某某取保候审不会干扰侦查机关的工作王某某到案后,并无隐瞒情况、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行为始终积极配合侦查部门查清案件事实,主动说明相关情况。本案的相关证据也已经被警方所固定,所以对王某某变更羁押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也符合2022921“两高两部”正式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

6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愿意尽全力退还违法所得,家属也愿意积极配合。辩护人会见王某某时,其明确表示愿意退还全部的违法所得。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恳请贵院予以批准 

 

 

                           申请人:高太领

                           202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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