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原配得知其生前向婚外情人转款百万,向法院起诉能否索回?

2022/10/11 16:29:41 查看474次 来源:邱朝芬律师

丈夫苏某去世后,妻子刘某在悲痛之际得知丈夫生前竟然有婚外情,并且还已与另一女子肖某育有一子一女,并曾先后向肖某转账180余万元,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该转款,钱究竟能否要回来?近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据悉,1982年,刘某和苏某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一女。2020年6月,苏某因病去世。后来,刘某得知丈夫生前一直与另一女子肖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已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丈夫苏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向肖某转账180余万元。
妻子刘某为此起诉至法院,其诉称,丈夫苏某给付第三者肖某的大量财物,系其与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苏某的转款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肖某返还全部钱款。肖某辩称,苏某给付钱款有合法依据,是给其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将其与妻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支付给肖某,侵害了妻子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现刘某要求被告将上述财产返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
关于肖某应返还的财产数额,根据法律规定,苏某对两个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应支付其生活费和教育费。参照天津市2001年至2020年城镇居民各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数额,非婚生女的抚养费共计为36万余元,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共计为33万余元。扣除上述抚养费后,肖某应返还刘某11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置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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