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劳动者可以兼得!

2022/10/13 10:00:30 查看522次 来源:孙志飞律师团队律师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付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给付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基本案情:在同一伤害中,工伤职工能否兼得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单位与职工起纠纷。
周付坤系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帆公司”)员工。2018年7月9日,周付坤在下班途中驾驶两轮摩托与案外人张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周付坤受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周付坤本次受伤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
此后,周付坤与佳帆公司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起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侵权人张某已经给付周付坤误工费,该行为能否免除佳帆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义务。
周付坤认为二者可以同时主张。
佳帆公司认为:无论是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还是工伤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都是周付坤因遭受本次事故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损失;因此,在周付坤已经获得侵权人支付的误工费的情况下,若再要求佳帆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明显是重复赔偿,与不得重复赔偿的立法精神相悖。
二,法院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劳动者可以兼得。
一审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遂判决佳帆公司依法向周付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佳帆公司依法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于公法领域,基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后者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二者不宜径行替代。遂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06期,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