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及预防|以高额返利吸引他人投资商城涉嫌犯罪

2022/10/17 16:36:25 查看1111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额返利、投资商城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以高额返利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被告人许某注册成立超市,制定会员消费积分返利活动。通过组织人员听课、进店送礼品、免费旅游等方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公开吸引群众投资商城,注册成为商超会员。投资2000元至20000元不等,分别成为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卡会员、翡翠会员等,可以获得相应的超市消费券,并按照超市营业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返现。截止本案案发时,许某经营的商超停止返现,被告人许某共发展会员46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25706元,返还911175元,剩余1614531元不能返还。

四、法院裁判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被告人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返还给受害人。

五、律师点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条件?

答:(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开即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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