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的理解和应用

2022/10/22 21:33:12 查看238次 来源:吕德政律师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第二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呢?下面是自己的理解的经验总结。

1、适用案件类型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也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的案件,但前提有两个,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以及必须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这里的民间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因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侵害关系,同时应当排除雇凶伤害他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故唐山案件中,即使当事人愿意赔偿,也不得适用该程序。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只要不是渎职犯罪,均可适用该程序,例如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

 当事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且不论是否已经追究,不得适用该程序。

2、适用条件

(1)被告人真诚悔罪

被告人要同时具备:第一如实供述,第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真诚的悔改。。

(2)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获得谅解的方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这里提一下,有些被告人经济实力较弱,无法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用其他的方式,比方让自己的家属抚养被害人的孩子等或者照顾被害人等,如果被害人愿意接受,这种形式也是可以的。

(3)被害人自愿和解

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签署书面协议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一定是在被害人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

3、审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4、适用的好处:达成和解可以从宽处罚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不再是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而已经成为了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特别注意一点,公检法主持的调解,被告人的往往是基于减轻自己的处罚而做出让步,体现不出其真诚悔罪,与当事人和解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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