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8 17:12:09 查看1966次 来源:李世英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公司员工,双方连续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向王某发出了《劳动合同不续约通知单》,通知王某201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王某进行续约。王某于同日签收了该《通知单》。
2016年2月18日,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0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849.36元。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虽然王某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已怀孕,但劳动合同终止时,王某怀孕刚四个月,且冬天穿衣服较厚,从外形上也难以判断。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不知悉王某已怀孕,所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向王某发出了《劳动合同不续约通知单》时,王某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告知过公司其已怀孕。综上,王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849.36元。
王某上诉:公司对我怀孕一事是完全知晓的,公司属违法解除。
二审法院:王某在发现自己怀孕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发现自己怀孕后及时告知了公司;在公司向其发出《劳动合同不续约通知单》时,王某未提出异议,亦未告知公司其已怀孕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公司自愿支付王某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员工未告知公司其已怀孕的事实,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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