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可否一次性支付?

2022/10/28 17:30:38 查看4863次 来源:李世英律师

1、一般是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一次性支付仅限于1至4级伤残的跨省流动的农民工自愿申请时适用。

法律依据:

A.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B.《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第五条农民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详见工伤认定范围表)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申领支付手续,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应与办理。核定农民工工伤待遇计发基数时,农民工的本人工资难以确定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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