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否因工作地点变更拒不到岗而被开除?

2022/10/31 10:00:10 查看210次 来源:李国蓓律师

       变更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同时协商一致对劳动者具体的工作地点做出书面约定。劳动合同一旦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双方则应当严格依照劳动合同享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应当秉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予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允许任意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做法也当然构成违约行为。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对于劳动者不产生效力,劳动者可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相应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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