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给对方的大额赠与无法证明以结婚为附加条件,分手时可要求返还吗?

2022/11/01 16:00:40 查看5027次 来源:邱朝芬律师

在恋爱期间,男方多次向女方大额转账,分手后男方认为之前的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要求女方返还,但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已进入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法院会作何判断呢?

【裁判要旨】

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男方赠与女方财产时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约的合意,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行为均表示并未到达谈婚论嫁的程度,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赠与转账并不能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男方请求返还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孙A与林A于2021年2月份通过朋友认识,数月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但未共同生活。

恋爱期间,孙A频繁转给林A款项,比较大额的是2021年7月6日第一笔转账100000元,7月9日转账18888.88元,还有两次转账均为10000元,大部分款项为几千元不等,少则几百,其中包括多笔5200元、1314元、520元、8888.88元、3888元、1188元。林A在2021年10月通过微信转账给孙A共计24000元,在2021年9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孙A20000元。至2021年11月13日,孙A通过微信转账给林A共计303431.8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林A共计132604元。这些款项林A大部分用于购车、购物、生活消费等。孙A还于2021年8月至11月间,通过微信转账给林A女儿的保姆支付保姆费29000元。

后双方于2021年11月终止恋爱关系。现孙A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返还款项478034元。

孙A认为,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孙A基于建立婚姻的目的以及维持恋爱关系的客观事实,向林A转账,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结束后,林A应归还相应款项。

林A认为,孙A转给林A案涉款项,是其在双方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行为,孙A并无证据证明林A接受款项是同意婚约而接受,双方只是恋爱关系,并未谈及婚约,孙A的款项赠与是一般赠与,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赠与行为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还是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孙A是否有权要求林A返还已赠与的款项?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时必须遵守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规则,故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男方赠与女方财产时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约的合意,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孙A和林A通过朋友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从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孙A对林A仰慕追求意思表示非常明显,但并未反映出林A已明确表示与孙A以后要发展至婚姻关系。孙A在五个月内频繁转账给林A且款项金额累计较大,并支付林A孩子保姆费,但没有证据显示孙A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较为大额的两笔100000元、18888.88元转账均发生在2021年7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初期,更无法体现当时赠与既是基于谈婚论嫁。故不能以林A接受孙A的款项赠与,就推定其有与孙A以后结婚的意愿。

法院认为,孙A的赠与行为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赠与行为已然发生,孙A无权撤销赠与并要求林A返还已赠与的款项。应当指出的是,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男方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恋筹码,女方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本案双方更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反思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恋爱观,从而告别过去面向未来。综上所述,孙A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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