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5 11:21:50 查看6868次 来源:邱朝芬律师
【法院判决】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王先生提供其父母及胞兄于双方离婚后出具的《声明书》,声明该三人出资购买涉诉车辆系指定给王先生个人所有,但该车登记在陈女士名下且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赠与对象为王先生一方,也无证据体现赠与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该三人对涉诉车辆的出资应认定为对王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双方的赠与。
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出发,结合该车由王先生使用的现状,以该车辆归王先生所有为宜。从照顾女方和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离婚前已分居、离婚后陈女士自行承担每月按揭贷款等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该车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支付陈女士车辆折价补偿款5万元。
【法官说法】
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因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导致离婚后一方请求进一步或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频发。一方提起诉讼,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未明确赠与对象的当事人的婚后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处理时,应当遵循“赠与双方当事人为原则,赠予特定一方为例外”。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例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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