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宪法
实践中,大多公司的章程直接使用行政机关的样本,而样本通常缺乏可操作性,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给公司后续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版)》,突破性规定对于“同股不同权”的特殊股权结构设置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要求必须使用工商登记版本的公司章程。因此,不管是企业内部公司章程抑或是工商登记公示版的公司章程,均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专业律师告诉企业如何设计一套适合本公司的章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梳理公司法预留了哪些创设空间?哪些重要事项是公司章程中股东可以自由约定?
1、法定记载事项:指公司章程中应当要载明的事项,如《公司法》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和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所规定的事项。
2、任意记载事项:指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可在合法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于章程中自由约定的事项,例如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等。
3、可创设意定事项:指公司法授权公司股东自行约定,或者公司法只规定了排除性例外情形,预留了可创设空间;一般法条表述为“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
公司章程有哪些可创设意定的事项
本文重点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可创设意定的公司章程关键条款约定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可自由创设意定的重要事项 | |||
序号 | 事项 | 自由创设范围 | 《公司法》规定 |
1 | 股东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 (1)对股东的出资期限和违约责任可在公司章程中进行具体约定; (2)对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自义务或者抽逃出自的,公司章程可以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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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东分红权与新增资本认缴权 | (1)股东分红比例可自由约定,可按实缴比例或者认缴比例分红,也可以按照其他约定比例分红; (2)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的权利同上,即均可设定“同股不同权”。 |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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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东表决权 | 表决权可自由约定,如“同股不同权”、“一票否决权”等表决权差异设定。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 股权转让 | (1)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自由意定,例如内部激励股退出机制设定;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可自由约定,如外部股东加入的表决程序设置、优先购买权设定等。公司章程有约定的优先适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无约定的则适用公司法规定。 |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5 | 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 是否允许股东资格继承,公司章程中可自由意定,家族型企业需特别考虑此事项。 |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 (1)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次数、金额,可完全自由约定; (2)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表决程序为部分自由约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受法律特定约束。
|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7 | 执行董事的职权 | 与董事会职权大部分法定不同,执行董事的职权容易被忽略,尤其一名执行董事掌舵的公司,其执行董事职权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意定,或进行相应的约束。 |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
8 | 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 (1)股东会职权除法定外,亦有公司章程可约定的其他事项; (2)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绝大部分可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 (3)公司章程修改、增资、减资、公司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则必须按公司法规定。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9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1)董事会职责除法定外,亦有公司章程可约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章程自由意定;例如董事长是否有多一票表决权等。 |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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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1)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除公司法规定以外,亦有公司章程可约定的其他事项; (2)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外,其余事项可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11 | 公司解散的原因 | 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和具体事由;当然股东亦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让公司继续存续。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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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创设哪些具体职位的员工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适用公司法对董监高的约束。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商业模式、运行机制、成长历史、市场风险等综合因素,委托专业律师团队设计一套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章程,善于利用公司章程意定条款,创设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且具有可操作指引的章程,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张萍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领域:擅长各类商事合同纠纷、股权合伙纠纷、影视娱乐争议解决、房产婚姻继承以及非诉调解和商业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