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细胞”买卖违法?微信沟通合同是否成立?

2022/11/28 20:12:27 查看60590次 来源:张萍律师

                         “干细胞”买卖违法?微信沟通合同是否成立?
人体“干细胞”能否买卖?“干细胞”买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干细胞”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已经部分履行的“干细胞”合同能否解除?“干细胞”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通过微信沟通“干细胞”的价款、数量、支付方式等,“干细胞”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本案上海第一中院的判决,法院详细阐述了“干细胞”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吴某与上海xxx生物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购买30份“人胎盘来源的间质干细胞”,口头约定吴某委托xx公司培养“干细胞”,之后由公司提供地点进行“干细胞”回输,每份“干细胞”价格为3.5万元。之后吴某向聚仁公司支付了52.5万元预付款,使用了8份“干细胞”之后,剩余“干细胞”因故未交付。双方协商未果,吴某诉请解除合同,退还尚未使用的干细胞预付款39.75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吴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认定吴某与聚仁公司之间形成“干细胞”买卖关系,并支持解除双方的口头买卖合同,聚xx公司应向吴某返还剩余预付款。


聚xxx公司不服,向上海第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细胞培养委托合同》虽未经吴某签名,但双方已按该合同履行了各自义务,该书面合同已依法成立,应继续履行。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吴某与xxx公司通过微信沟通达成书面形式的“干细胞”买卖合同,但该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为无效,聚xx公司应向吴某返还剩余预付款。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存在何种形式的合同;二、“干细胞”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三、如果涉案合同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法律后果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观点

1、关于双方存在何种形式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首先,订立合同,应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细胞培养委托合同》上仅有聚仁公司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名,并无落款时间和吴某签名。其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吴某与王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的干细胞价款、数量、款项支付、履行方式等内容与《细胞培养委托合同》的内容存在实质性不同。因此,《细胞培养委托合同》未成立。最后,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微信作为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亦属于书面形式范畴,故聚仁公司与吴某之间存在书面形式的“干细胞”买卖合同。

2、关于“干细胞”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不符合不符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首先,干细胞来源于人体,含有供者的生物学性状信息,具有特别的生物属性。就法理上而言,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之方法脱离人体组织后的干细胞,经由相关人员进行体外操作,以有体物的形式存在,并且具有可能的医学价值,属于民法上的物。但是,基于干细胞的生物属性,从人体提取的干细胞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之物。

其次,干细胞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具有特殊的管理属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规范等,对干细胞的来源、试验、转化等事项具有严格的管控规定,干细胞的研究和应用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开、符合伦理等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聚仁公司未取得相应的立项与备案,不具备相关的条件与资质,且涉案“干细胞”未经药物临床试验或获得药品上市许可,亦非用于严重危及生命且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治疗或者重大医疗卫生需求。聚仁公司销售、回输“干细胞”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干细胞研究及应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再次,干细胞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具有特定的市场属性。目前,干细胞治疗蕴含着极大的临床安全风险,相关技术和方案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均存在不确定性。我国对干细胞治疗产品加强监管的同时,正在进一步提升和促进干细胞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干细胞可以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药品注册临床试验。聚仁公司既非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或从事干细胞制剂或相关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的企业,涉案“干细胞”也不是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亦不符合药品管理规范。因此,聚仁公司销售“干细胞”的行为游离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之外,不但增加了国家对干细胞临床研究和药品试验的管控风险,而且影响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最后,与干细胞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虽然《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但是该管理办法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旨在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健康、有序发展,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规范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即便出于临床研究需要而制备的干细胞制剂,也要遵循《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后,方可进入临床应用。聚仁公司销售“干细胞”给他人直接用于人体回输,违反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关于禁止干细胞直接进入临床应用的规定的同时,严重违背了伦理规范,破坏国家医疗监管制度,危及不特定个体生命健康安全,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社会公共利益是明确国家和个人权利的行使边界,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标准。医疗卫生技术的进步和有序发展、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市场的管理秩序、公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等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聚仁公司与吴某之间成立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3、关于涉案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涉案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绝对、当然地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解除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明确表示对于已交付的“干细胞”和扣除的价款,不再向对方主张标的物返还或价款返还,亦不向对方主张因合同无效后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聚仁公司应将剩余预付款返还给吴某。

                                              律师精彩解读


1、【微信聊天形成书面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亦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交易双方须通过微信聊天明确确定合作的价款、数量、履行方式、支付方式等信息,而且可以完整调取聊天内容。律师建议,在交易时,当事人各方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为宜,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也便于举证。

2、【合同的效力】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并不是所有成立的合同都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具有四种效力状态:一是合同有效;二是合同无效;三是合同效力待定;四是合同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时,一般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有效。本案属于涉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何为“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民法典》多次确认和提及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其中,公序是指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则为一般道德伦理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和意志,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着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公序良俗原则就发挥着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利益衡量的作用,违反规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不能直接以此否定合同的效力,但是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确定无效,当然地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原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意味着交易无效,交易主体对此所付出的成本、资源将不能被有效利用。如果合同因涉嫌违规逃避监管或者违法犯罪而无效的,还将面临被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合同当事方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风险。对此,市场主体在进行某项具体的交易行为前,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全面评估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预防不必要的损失,避免踩踏法律的红线。

5、律师寄语:法律鼓励交易、尊重意思自治,但并不意味着,合同自由是没有限制的,各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法律的底线,尊重社会公序良俗,避免游离于法规监管之外。合规是交易的基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2019〕254 号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合同效力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张萍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领域:商事合同纠纷、股权合伙纠纷、影视娱乐争议解决、房产婚姻继承以及非诉调解和商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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