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屏幕后面就安全了?又见“隔空猥亵”!

2022/12/01 16:20:19 查看282次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学生小阮某天放学后独自一人在家,完成当天的作业后便打开电脑准备“冲浪”一会。不料,qq上突然有一个带着动漫女生头像的网友“小英”申请加她的好友,并标明自己也是花朵小学的学生,小阮放松了警惕。加好友后,简单寒暄两句后,小英突然提出要看小阮的身体隐私部位,小阮询问原因,小英解释是要一起探讨青春期女生“人体发育的奥秘”,并颇有“诚意”的先把自己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发给了小阮。小阮瞬间放下了防备,将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拍照并发送。第二天,小英又要求小阮发全身隐私照,令小阮感到不舒服,便称父母让自己睡觉便下线了。可见,小阮作为一个小学生,心智成熟度有限,但她的防备意识是正确的!第二天,小阮询问同伴好友是否有“小英”这个人,好友均表示不曾听说。小阮感到事情不妙,自己的身体隐私部位照片已经泄露给了陌生人,并不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了!事态非常紧急!放学后,小阮告诉母亲,母亲报了警,随后,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拘留。

有人会问了,这种行为从道德上说十分恶劣,但能定罪吗?毕竟没有接触身体,构成猥亵罪吗?犯罪嫌疑人,25岁的男子正是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去实施的上述行为。但是,“隔空猥亵”也是猥亵儿童!将被绳之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在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经审理,该男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涉世未深,上网时需格外谨慎,一方面,谨防电信诈骗;另一方面,谨防不法分子实施“隔空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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