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强行冲卡被绑的两名女子是否涉刑的关键在这?

2022/12/05 23:59:10 查看209次 来源:蔡颖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广州海珠警方通报称,17日上午11时许,2名女子王某、李某(均23岁,黑龙江人)不遵守疫情防控管控区域的规定,企图强行进出海珠区仑头村防疫管控卡口。其中,李某未佩戴口罩,2人健康码均为黄码且1030日以来一直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期间,现场防疫工作人员上前多次劝导,王某、李某拒不配合,辱骂工作人员并扰乱现场秩序,后被工作人员和群众约束控制。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涉事人员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事实,公安机关目前已对王某、李某2人依法作出治安处罚。

二、涉案两名女子的行为是否可能涉刑?

一开始媒体报道中只流出两名女子被反绑跪地的图片,迎面而来直接暴露的是执法的粗暴跟侮辱性,直接引起群众们的不适感,也引起了很多人对于暴力执法、人权、限制人身自由权等法律问题的高度关注。而据媒体后面发出的完整版视频可知,两名女子(2人健康码均为黄码且1030日以来一直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强行进出防疫管控卡口,不仅拒绝听从执勤人员的指引,还辱骂、挑衅并动手撕扯执勤人员口罩。执勤人员及群众是在对方多次不听劝、态度恶劣且不停动手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反绑约束控制,并没有使用暴力令其跪下。

从行政违法层面来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据此,涉案两名女子应予以行政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的授权,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的授权,则不具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资格。涉案执勤人员是否属于前述规定有采取强制措施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我们暂时无法从通报中获取更多信息进一步判断。

从刑事犯罪层面上来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处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该两名女子虽尚未确诊,但是他们一直没有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且接近高风险区,他们作出的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具有可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存在涉刑的可能。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涉案两名女子到底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呢?涉案执勤人员算不算视为从事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公务人员显然,这个案件中最关键的就是认定涉案执勤人员到底算不算视为从事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公务人员他们的身份不同,他们行为的性质也会产生不同,同时涉案两名女子的行为性质也会不同。

 

三、涉案两名女子涉嫌妨害公务罪若涉案执勤人员是在党政府统一部署下,协助政府从事疫情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的,可视为从事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公务人员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政府为防控疫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并通过相关文件予以公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命令、安排,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多项措施,属于职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2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virus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妨害公务行为对象的人员范围进一步予以了明确。《意见》的出台对于防疫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

 

面对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实施防疫、检查、隔离等措施,并有权指令本辖区内所有组织和人员予以贯彻落实。

 

如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是在党政府统一部署下,协助政府从事疫情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应当视为从事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公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很多各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都是防疫一线的主力军,对他们实施殴打、撕扯、恐吓、威胁等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故对于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他们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应当作为妨害公务罪处理。    

综上,涉案两名女子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若涉案执勤人员属于从事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公务人员该两名女子的行为很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而涉案执勤人员为履行公务且防止她们继续犯罪对他们采取暂时性限制行为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处罚,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此类处罚。

 

四、小结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防控期间,无论面对的是公安还是依法从事行使疫情防控职权公务人员,或是志愿工作者,任何群众都不应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配合防疫工作,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任何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防疫工作的人都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在持续优化及落实防疫措施执行的同时,我们也需要高度关注执法违法等法律问题,防止权力被肆意扩大及滥用的情形出现。积极配合防疫是为了保护好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法执法也是,应当将人身权利放在第一位,采取慎重的态度去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26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virus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两高”相关负责人联合答记者问(一)

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时,重点应当把握两点:

一是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对于上述组织中的人员,如果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二是准确把握公务行为的范围。对于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为防控疫情,按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要求采取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的行为,均可认定为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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