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岳母假结婚骗取拆迁款的刑法漏洞

2018/11/21 15:32:06 查看3990次 来源:康欣律师

  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明眼人一眼即可看出,尹某并未曾“虚构事实”。那么是否构成“隐瞒真相”这一条件呢?应当认定,尹某通过假结婚与丈母娘结婚的事实行为并不满足这一要件,因为尹谋已经是丈母娘的合法丈夫,至此“领取”拆迁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这是合法行为。所以,本人认为,尹谋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但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其“诈骗”行为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鉴于本案“骗取”的数额较大,应当予以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之惩罚。 5万元赃款,因以民法不当得利为由,全部返还给国家机关~

  不过,本人觉得本案法理冲突非常明显,也属于法律漏洞,合理利用法律漏洞本身是合法的,但前提是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本案中,尹某的结婚,离婚等一系列行为均不违背婚姻法的规定,满足男女双方自愿结合这一构成要件,但是却与民法通则公序良俗相冲突,应属违背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社会公序良俗。据此,遇到此类不得已的情况下,应当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依据。

  第二,在本案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按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则是否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条件?尹某与妻子,丈母娘的串通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按诈骗罪处理还是仅仅按诈骗行为治安管理处罚处理呢?很显然,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主观目的是“骗”,但是按照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尹某并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属于以“公开真相”这一手段来骗取拆迁款,但是这并不能按诈骗罪处理。其他的刑法诈骗条文构成要件也不满足。所以,本案的确属于刑法问题上的一个立法漏洞.还有一个问题是,本案是否可以直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理由是拆迁款属于国家财产,尹某通过"秘密窃取"的行为窃取了这些账款,虽然没有骗,但致使国家对其财产所有权失去控制。依据盗窃罪“失控说”:构成盗窃罪?相信大家拜读过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张教授主张“公开盗窃”的合法性,那么本案中,诈骗罪是否也可以引用张教授的观点呢?只要是骗,不管以什么方式手段,如果侵犯到了其他公民以及国家财产,就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附录,详细案情(载于南方都市报):

  “你们听说没有,尹定前居然和丈母娘结婚了,”前段时间,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长江村黄金塆组的村民都在议论本村的一件“稀奇事”。可这稀奇劲儿还没有过,尹定前又和丈母娘闪电离婚,并和前妻复婚,真是让村民云里雾里不知所以。更让村民目瞪口呆的是,没过多久,尹定前走进派出所自首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尹定前是土生土长的翠屏区长江村黄金塆人。2010年,尹定前获悉黄金塆组由于宜宾市政府建设临港经济开发区需要,将面临征地拆迁。在确认消息属实后,尹定前和妻子李家春打起了算盘:按照两人事先“调查”得知的拆迁补偿方式,一般补偿均是按照人头计算,给予支付拆迁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偿。李家春是外来媳妇,娘家在外地农村,家中老母亲已经77岁。

  为了让丈母娘“老有所养”,每月领取固定的养老金,两口子盘算把“丈母娘”的户口也迁到黄金塆组。但此时政府已禁止了常规性户籍迁入,“前门”迁入被堵死了,两口子绞尽心思,想寻求“后门”突破。

  终于,两人想出一个计划———离婚、结婚、离婚、复婚。2010年6月10日,尹定前和李家春离婚;次日,尹定前和77岁的丈母娘邓素芬登记结婚;9月28日,邓素芬作为“妻子”落户尹定前家户籍本上;10月25日,尹定前和邓素芬办理了离婚手续;12月16日,尹定前和李家春复婚。

  通过不断的“婚姻”折腾,两人的如意算盘终于成为现实:2011年,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作为“户籍人口”的邓素芬共“算”到拆迁费、养老保险费141480元。补偿到位后,邓素芬获得价值5.1489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5月其领取养老保险费共14467.72元;尹定前、李家春两口子把邓素芬“应得”的国家征地拆迁费9万元现金攥到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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