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保险后,可否再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2022/12/26 11:55:51 查看677次 来源:李国蓓律师

       作为职业病危害“高发”的公司,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保障员工获得执业卫生保护。公司无法消除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未尽到保障员工职业卫生安全的义务,及时尽到了预防、控制的义务,也不能免除责任。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而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社会保险,劳动者患职业病自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赔偿二者之间并不冲突,也不可以相互替代。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依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履行了支付工伤待遇的义务是事实,但并不等于公司也履行了赔偿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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