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入室盗窃十万以上,派出所只是受案合理吗?

2022/12/31 21:48:01 查看325次 来源:左杰律师

首先,盗窃10万元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公安局立案,是有一定标准的,也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以这里面有一个证据的问题,比如入室盗窃15万的财物,那需有证据证明被盗的财物在2000元以上。

再次,现在公安局要求有案必受,但是并没有要求有案必立,而受案到立案的时间一般就是一个月,这一个月的工作是调查工作,而不是侦查工作。所以即使证据很充分,警察也是可以在一个月的任何时间里立案的,而不是立即立案

最后,现在公安局基本上都是不破不立,所以立案的标准大大被提高,另外,警察都是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忙的人,案子既然可以拖一拖,你只能自求多福,祈求你的办案警察愿意把自己的工作效率提高一些。

结论,不论证据有多好,受案后一个月立案没有任何毛病。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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