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寻衅滋事罪”被提起公诉,如何据理力争

2023/01/09 13:08:29 查看293次 来源:吕德政律师

罗翔教授讲过一个案例,广东一位青年因涂鸦被起诉故意损坏财物罪,鉴定的损失是5200元,律师申请重新鉴定,损失为4700元,而入刑标准是5000元,因此“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但是检察院改变策略,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反而罪行加重。

为了理解这个案子,我们来看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通过上面的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罪关键词“随意”、“任意”、“无事生非”,通常情况下,选择被害人“不是事先确定”的;另外,现实中,经常出现因情感、债务纠纷发生的殴打、辱骂,因为“事出有因”,一般不认定为是“寻衅滋事”。

罗翔老师讲的这个案例,比照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第三款,嫌疑人的“涂鸦行为”是不是“事出有因”?显然不是,所以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提起公诉没有问题。

我也碰到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因为在酒吧争抢“陪酒”发生矛盾,为了修理对方,我的当事人一方纠集五个人,多次跟踪被害人找机会下手教训他们,并为此准备了棍棒,最后一次得手,造成两个被害人轻伤。仔细梳理证据,这是典型的故意伤害罪。但是,这几个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不好”,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一审我介入以后,与检方就指控罪名进行了几轮辩论,结合监控录像,我认为“犯罪对象明确、事前有预谋有准备”,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虽据理力争,但检方态度坚决。目前该案尚未判决,非常希望法院能够采纳我的观点。

为什么要据理力争?因为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更重,而故意损坏财物、故意伤害要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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