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2023/01/11 09:58:30 查看172次 来源:张江华律师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出质人(甲方):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质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 “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货款期限自                  日至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应                  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受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货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任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以抵销。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货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货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 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決;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決:

1 .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月_

  签订地点:

 

 

附件

  质押财产清单

  出质人:_                             质权人:_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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