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7 09:44:30 查看74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上海奉贤区法院: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蓓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务纠纷并判决被告某家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须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张某是某家纺公司员工。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工作岗位为公司质检中心部门负责人,公司可根据需要及员工表现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工种。
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质检部门取消,收归上级公司。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对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该部门人员岗位调整予以通报,相关人员自2021年11月26日起均调至新岗位。张某原岗位职责包括标识审核等,其新岗位为工艺中心标识经理,调岗前后工资不变、绩效考核方式不变。
公司向张某等相关人员发送调岗邮件,通知其即日起到新岗位报到,并对各岗位作出了具体说明。张某回复,其不同意公司与员工未协商一致的调动。
因张某未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公司先后多次向其发送报到通知并告知相应严重后果,张某均回复,其不同意公司未经协商一致的恶意变相调岗,亦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为此,公司对张某作出记过处分一次、辞退处分警告一次。之后,该公司向张某发出辞退处分通知书,内载: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规定和劳动纪律,公司决定即日起将您辞退,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
2022年3月,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万余元,仲裁委未支持。张某不服,诉至奉贤区法院。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合理,解除行为是否违法。
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及员工表现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工种。现张某原工作部门收归上级公司,张某原岗位取消,公司将其调整至新岗位,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张某并无针对性。
张某新旧岗位具有较高关联度,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亦未作不利变更。故公司对张某该岗位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张某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张某在庭审中称其因无法胜任新岗位而拒绝到岗,但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张某在长达两个月内均以未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经多次告知严重后果仍不到岗,并拒绝参与新部门工作,故其陈述无法胜任新岗位无任何事实依据。
张某的行为既违背日常生活经验,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须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奉贤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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