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诊所超范围治疗引发的医疗纠纷

2023/01/23 18:08:03 查看512次 来源:李政律师

在医患纠纷索赔案件中,如果赔偿义务机构是个体诊所,一般通过诉讼很难索。因为诊所作为基层的医疗机构,治疗往往没有病历,患者手里最多有个转帐凭证,这就导致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法院很难认定诊所的赔偿责任,此类案件诊所往往一分不赔。本案通过洽当的诉讼方法认定了诊所的责任,取得了胜诉的效果。

一、案情简介

     患儿小亮出生刚满月,父母发现小亮口腔内老是有点痰,到当地社区卫生站诊治,诊断为呼吸道感染,为其开具药物“八宝金凤散”一盒,对患儿进行治疗,并在处方间中注明了用法与用量,服药两天后患儿未好转,小亮父母又带着小亮到张某的诊所诊治。

     张某通过观察,诊断患儿为新生儿肺炎,采用药物桑姜感冒针,1.5毫升、复方哈青针1.5毫升,木舒坦针6毫克,林可霉素针0.15克,利巴韦林针0.08克,并以直肠给药的方式对其进行治疗。次日,张某采用同样的药物,继续对患儿以直肠给药方式治疗后告知其父母:如病情有好转,第二天再来治疗一次,若没有好转就到其他医院去就医,由于患儿在诊所治疗两天后病情未见好转,于第三天上午09:30分到市医院住院治疗,患方主诉为喉间痰响十余天,咳嗽、呼吸困难两天。市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重症,新生儿呼吸衰竭,并告知其父母患儿病情严重,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患儿父母明确表示不转院。入院第三天早上8时,患儿小亮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患儿死亡后,其父母认为社区卫生站、张某诊所和市医院三家医疗均存在过错,要求这三家医疗机构赔偿未果,随即聘请李律师代理起诉索赔。

二、诉讼过程

   我在代理该案后,在查阅病历和详细询问当事人的基础上,认为张某诊所存在以下过错:

1、超执业范围执业:张某诊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职业科目为内科、妇科中心医结合科,诊所负责人张某,职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内科专业,案发后变更为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诊疗时张某诊所没有儿科诊疗科目,诊所医生张某没有儿科执业范围,却白接诊小亮,属于超执业范围执业,明显违法。

2、违规用药:张某在给小亮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药物林可霉素针,利巴韦林针说明书上标注的用法均为静脉注射,并没有说明可以采用直肠给药,张某用药方式为直肠给药明显违规。

   庭审中通过详细的举证和质证,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及诊所存在以下过错,在不具备诊治儿科资质的情况下,对患儿进行诊治,属超范围行医。在对患儿进行治疗时,不按药物说明书标注的用药方式治疗,属用药不规范和治疗不当。同时由于张某不具备诊治儿科的资质,导致其对患儿的病情严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进而延误治疗时间。参照鉴定意见认定,诊所承担65%的赔偿责任。由于诊所已经注销,诊所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张某承担,社区卫生站和市医院不承担责任,判决张某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律师释法及警示

1、本案安系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并造成患者死亡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医学是复杂且严谨的学科,关注到患者生命健康,不同的医学类别、学科都需要不同的理论因此,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职业范围,有着严格的要求,作为医疗机构职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医师的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职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我国对于医师实行医师职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需要注册登记,职业,地点,职业类别,职业范围,其中职业类别,职业范围属于专业的范围,职业地点,属于地点的范围。医生的超范围职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超专业范围职业,二是超职业地点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实施之前,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者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职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职业活动。医师法实施后,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明确规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职业范围。本案中,诊所的职业科目为内科,妇科,中西医结合科,诊所负责人张某,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内科专业。执业范围中既没有儿科诊疗科目,也没有儿科专业范围,故张某诊所被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违法行医,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张某也因违反医师法的规定,未按照注册的职业、地点、职业类别、职业范围执业,被所在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本案中医方对患儿采用药物,桑姜感冒针,复方哈青针、木舒坦针,林可霉素针利巴韦灵针,利巴韦林针说明书上标注的用法均为静脉注射,未说明可以采用直肠给药,从而被法院认定存在用药不当,为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将治疗当做试验,让患儿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张某过错明显。

3、婴幼儿期(零到三岁),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关键期,科学的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是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父母是婴幼儿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婴幼儿如出现精神状态较平时差,进食量明显减少,不能喝水或吃奶频繁呕吐,鼻翼煽动,胸凹陷等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应及时到具备儿科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就诊。

4、作为医疗机构,应具备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医疗法律法规规范执业,避免因超范围行医而害人害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案在认定诊所责任时,因没有病历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后在律师的建议下采取了其它方法才固定了小亮在张某诊所诊疗的详细过程,才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律师释法及警示:

1、本案安系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并造成患者死亡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医学是复杂且严谨的学科,关注到患者生命健康,不同的医学类别、学科都需要不同的理论因此,国家对医疗机构的职业范围,有着严格的要求,作为医疗机构职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医师的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职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我国对于医师实行医师职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需要注册登记,职业,地点,职业类别,职业范围,其中职业类别,职业范围属于专业的范围,职业地点,属于地点的范围。医生的超范围职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超专业范围职业,二是超职业地点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实施之前,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者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职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职业活动。医师法实施后,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明确规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职业范围。本案中,诊所的职业科目为内科,妇科,中西医结合科,诊所负责人张某,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内科专业。执业范围中既没有儿科诊疗科目,也没有儿科专业范围,故张某诊所被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违法行医,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

     张某也因违反医师法的规定,未按照注册的职业、地点、职业类别、职业范围执业,被所在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本案中医方对患儿采用药物,桑姜感冒针,复方哈青针、木舒坦针,林可霉素针利巴韦灵针,利巴韦林针说明书上标注的用法均为静脉注射,未说明可以采用直肠给药,从而被法院认定存在用药不当,为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将治疗当做试验,让患儿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张某过错明显。

3、婴幼儿期(零到三岁),是儿童生长发育的关键期,科学的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是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父母是婴幼儿养育、照护和健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婴幼儿如出现精神状态较平时差,进食量明显减少,不能喝水或吃奶频繁呕吐,鼻翼煽动,胸凹陷等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应及时到具备儿科诊疗范围的医疗机构就诊。

4、作为医疗机构,应具备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医疗法律法规规范执业,避免因超范围行医而害人害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案在认定诊所责任时,因没有病历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后在律师的建议下采取了其它方法才固定了小亮在张某诊所诊疗的详细过程,才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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