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搭建“股票”“期货”“虚拟货币”等虚拟盘的,构成何罪?

2023/01/28 12:51:44 查看267次 来源:邓凯律师


笔者代理案件和接受的咨询中,有不少是因参与“股票”“期货”“虚拟货币”等虚拟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遭到经济损失的,不同因为各个案件具体模式不同,以及各地司法政策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定罪处罚的标准不一。

实践中,公安机关较多是以诈骗罪立案的,其次是非法经营罪,也有少数定性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同一个案件,公检法也会对定性存在争议,如笔者办过的2个案件,公安机关都是诈骗罪立案,若依诈骗定罪都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最后法院判决时,一个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一个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缓刑(退赔损失,取得了全部投资人的谅解)。

笔者认为,对于擅自经营“股票”“期货”“虚拟货币”等虚拟盘的,根据不同作案模式要有不同定性,区分不同罪名要从以下点重点把握:

1.该虚拟盘是否可以人为操控涨跌走势

实践中这点是区分诈骗与否的重要因素,一些所谓的外盘,是接入正规大盘的数据,通过放大杠杆、T+0高频交易等方式,赚取较高的手续费,但本质上这还是一种与庄家的对赌行为,投资人还是有一定机会盈利的,这种情况下就不好认定平台方是诈骗罪(实践中是有争议的)。而有些所谓的外盘,表明是来自境外的正规股票、期货平台,实际完全是行为人私自搭建的虚假平台,可以后台人为操控曲线走势,既可以做到连续“上涨”让客户持续投资,也可以做到一夜之间让客户账面“血本无归”,如果是这种,就不是对赌行为,行为人完全可以操控客户的盈亏,那就极大可能被认定是诈骗了。

2.客户投入的资金能否正常出金

如果客户赌博赢了后,但其投入的资金不能取出来,说明平台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与故意,涉嫌诈骗;如果客户能够自由出金,说明平台可能只是诱使客户参与投资,而不是诈骗客户的财物。

3.是否承诺相对固定的稳定收益

如果平台方行为人虽然搭建虚拟盘可以人为操控涨跌,但其向投资人承诺的每个月都有较为固定的盈利,同时平台方将资金用于其他合法经营以图能返还投资者的资金,这种模式下实际上是行为人的一种集资手段,涉嫌非法集资。再根据其有无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再区分其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然,因此类案件近年较多,两高至今未发布过权威的解读,因此实践中实际司法裁判中存在很大争议,各个案件除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外,还需要考虑各地过往司法政策如何处置,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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