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立案到终止侦查,一起合同诈骗案的无罪辩护

2023/02/07 09:39:56 查看284次 来源:高勇律师

从刑事立案到终止侦查,一起合同诈骗案的无罪辩护!

导言:2022年初,本人接受委托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该案以当事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改变案件定性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采纳的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最终公安机关当事人终止侦查,获得了完全无罪的良好辩护效果,现就本案的基本案情、辩护思路辩护观点作简要分享。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A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张某某便通过B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向B公司借款200万元人民币,期限二年并提供了抵押权登记证明。

之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60多万元无法按期偿还,B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涉案房产上并没有相应抵押记录,无法进行处置,后B公司以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李某某以及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二、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仔细研判案件基本情况,和办案机关进行积极沟通,本人认为该案应为普通的经济纠纷,并不涉及刑事犯罪,随着案件定性的变化,主要按照以下思路为当事人展开无罪辩护:

(一)对案情正确把握,和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避免其错误认罪

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基于案件基本事实,我方对该案整体的发展方向有了初步的把握,决定要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我方和当事人就辩护方案进行了详细的沟通,确保双方在辩护思路上保持一致,因此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一直都未认罪。由于当事人坚决不认罪的态度和我方提出的无罪的法律意见,办案机关对本案进行详细审查,避免了由错误认罪引起的后续问题,让当事人尽早恢复了正常生活。

(二)从犯罪主观方面进行突破,推翻办案机关对其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指控

该案系B公司通过民事诉讼后执行无果,以A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也以该案由立案,侦查阶段通过和当事人沟通,本人就对该案是否应该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产生严重质疑。

首先,A公司所提供的房产和生产设备皆真实存在,且单个价值就远超借款金额,以真实产权进行抵押借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借款后,A公司已悉数偿还借款130多万元,剩余借款由于公司停工无力偿还,一直拖欠至今。倘若张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何其要按照合同偿还大部分的借款?该客观事实进一步了证明张某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也并未实施骗取B公司借款的行为,本案应属于一般的民事违约。最后,关于所指控的使用假的房屋产权抵押证明、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从当事人处了解到,由于二次抵押的原因,所提供的抵押证明和房产证的确是他人制作的假证,从形式上看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编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但本人认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行为并不具备实质的刑事违法性。

因此,在侦查阶段,本人和承办警官进行积极沟通,提出了以上法律意见,建议对其撤案处理,但公安机关只是改变案件定性,以张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将本案移送至检察院。

(三)本案中是否存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同犯罪?

该案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移送至检察院,由重罪改为轻罪,侦查阶段的辩护发挥了一定的效果,但通过阅卷,本人认为当事人张某某并未参与制作假证,不存在合谋,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方依然坚持向检察院提交了张某某不存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事实,应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该罪系典型的行为犯,伪造行为结束即犯罪终了。因此,本案中制作假证这一过程,张某某是否有授意、教唆以及是否参与至关重要。

从讯问笔录看,张某某和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就张某某是否事前知晓制作假证、是否参与制作假证的过程等案件事实存在明显矛盾,也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双方供述的真实性,存疑有利被告,根据张某某的供述,我方就其委托作为B公司项目经理的同案犯李某某全权办理抵押事宜,张某某并未参与到房产抵押登记过程,只是事后才知道李某某弄了假证这一事实进行充分论证。同时,从同案犯李某某存在诸多前科劣迹的角度出发,对李某某供述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方的法律意见,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依法对张某某终止侦查。

三、办案总结

第一,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要注意其与民事违约之间的区别,重点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客观履行合同的行为等角度寻找辩护出路。本案中,从客观上看张某某存在用假的抵押证明进行借款的行为,但从主观故意的角度,张某某不存在诈骗的故意,余款未按期偿还也是因为其无力偿还。

第二,对于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改变定性的案件,要根据所指控的具体罪名,及时制定新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该案在侦查阶段由重罪改成轻罪,使用假证的事实确实存在,辩护方向发生了变化,通过进一步研究卷宗,并和当事人核对相关信息,我方发现张某某和李某某之间并不构成共同犯罪,抵押贷款手续的办理是一个全权委托的状态,张某某对相关细节并不知情,最终我方确定了为其作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也达到了相应的辩护目的。

第三,注意和当事人的沟通,利用自身的专业高度,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向当事人言明其中的法律关系、法律风险,及时给出自己的辩护方案,要最大程度地确保辩护思路的一致,才能实现辩护效益的最大化。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