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通川区人民法院民事案||大竹县律师

2023/02/07 16:58:20 查看671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原告:丁某某,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X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男,系原告丁某某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忠,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XXX通川区。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专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X通川区。 大竹知名律师  大竹法律服务咨询

    负责人:某王某,经理。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凌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男,该分公司职工。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XX分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丁某某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侯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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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丁某某,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X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男,系原告丁某某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忠,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XXX通川区。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专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XXX通川区。 大竹知名律师  大竹法律服务咨询

    负责人:某王某,经理。大竹县律师事务所凌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男,该分公司职工。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XXX分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丁某某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侯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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