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农村征收三大误区,把村委会权利晒在阳光之下

2018/11/28 09:38:27 查看967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俗话说得好,县官不如现管。咱们农民的生活永远绕不开村委会,很多人会觉得村委会说什么就是什么,权利大得很。那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角色的存在呢?权利到底有多大?能直接决定我们的征地拆迁补偿拿多少吗?

  首先告诉农民朋友们:在不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村委没有权利单独决定村里的任何事项,征地拆迁更是如此。

  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征地拆迁中最容易出现的三个误区:

  村委会=政府,有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村委会有权发布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

  村委会有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三个误区。

  误区一:“村委会=政府”,

  可以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谁可以进行征地拆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由此可知,组织进行拆迁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此外,我们还要搞清楚村委会究竟是不是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而我们国家最低的一级政府是我们的乡镇人民政府,所以村委会不是政府,村委会只是简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也说明,村委没有权利进行征地拆迁。

  这样一说,相信农民朋友们都明白了吧。凡是村委会说要组织征地拆迁,您要特别小心,可能存在违法征收的行为。

  如果村委说有上级委托,大家可以要求村委会拿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村委进行征地拆迁的书面委托或相关文件。这样,村委征地的合法性也就一目了然了。

  误区二:村委会能发布,

  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

  我们国家的征收主体是政府,所以我们的征收公告以及我们的补偿安置方案都由我们的政府进行发布,村委会是无权发布的,这一点也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因此,大家要明白,村委会自行发布征收公告或者补偿安置方案,盖着村委会的印章,这样的征收文件是不合法的。征收文件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盖章,方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村委不能直接决定农民朋友的征地拆迁补偿拿多少。

  误区三:村委会能私自代替村民,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时候,征收部门为了省事,不愿意挨家挨户去谈征地补偿协议,于是就找村委会,由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其实是不合法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所以,尽管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土地征收的权益却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户个人。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中,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被征地农户同意并签字。如果村委会未经授权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协议,其实是不合法的。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再次强调,村委会不是政府,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是不能发布征收公告,也无权私自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因此如果在实践中,遭遇村民委员做出上述行为,应当依法拒绝,并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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