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驰名商标的概念

2023/02/14 09:06:09 查看166次 来源:姚丹律师

2013年《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条件修改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此后驰名商标不再要求声誉评价这一因素。但是,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理解仍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商标驰名必须在中国驰名。在中国不驰名的,即使商标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驰名,也不属于中国的驰名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其次,商标必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里的“相关公众”的范围应当理解为既包含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也包含生产该商品或者提供该服务的其他经营者、经销渠道中涉及到的销售者与相关人员等。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商标法,大多和我国相似,对所有驰名商标采用“相关公众”标准,但同时也存在对寻求跨类保护的驰名商标采用更高要求的“普通公众”标准,例如美国的反淡化待遇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在于跨越其原本注册或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如果某个商标的影响力仅及于其注册或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而对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没有影响,那么该商标的效力自然不应延伸到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

借鉴日本商标法的做法,一般情况下,某商标驰名必须在需要者之间知晓的范围相当广泛,仅仅在一个城市、一个县内的知晓程度还不能称为广为知晓。但从日本相关的裁判结果看,虽只有一个县内著名,但其市场占有率达到70%到80%的情况下往往也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虽然从形式上商标驰名需在较大的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但驰名商标保护的内涵在于商标的效力扩张到所注册或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外,因此若某个商标在部分地区影响非常大甚至绝对大,尽管其“驰名”的地域范围不大,也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避免他人损坏该商标的商誉。

最后,这里的商标不仅包含注册商标,也包含未注册商标。我国曾经将驰名商标的范围限定在“注册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订时将驰名商标扩大到未注册商标,之后一直沿用至现在。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