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爱情的承诺书变成空头支票

2023/02/19 15:50:55 查看374次 来源:王强律师


前两天是情人节,也是碰巧那天有人咨询我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个客户主要的诉求就是她老公写的的承诺书效力问题,其中有诸如永远爱她以及一个月内办离婚这些,我看完第一反应就是这个傻姑娘拿的这些承诺书大部分都和废纸无异,因为这些承诺大部分都具有人身属性,几乎都是属于无效的承诺。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下几种常见的无效承诺。

一、结婚或者离婚的承诺有效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大的原则,那就是人身自由原则以及法律只能保护财产不保护感情。

“结婚承诺”,是恋爱中一方对另一方所做的在法律上缔结婚姻关系的承诺,这个承诺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是无效的。理由是民法典1046规定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那么这里的自愿要理解为缔结婚姻关系时自愿,也就是还没领证之前都还有反悔的机会。

离婚也是一样,这些承诺本质上属于合同,但是《合同法》调整的主要是涉及民事主体间处理财产关系的协议,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内容的协议因为涉及到民事主体的身份关系,必须根据相应的其他法律来订立和确定其效力。

二、青春损失费承诺有效吗?

“青春损失费欠条”,常见于恋爱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后签订的用金钱来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的纸质协议书,这类协议法院通常会认定违背社会道德,不利于建立良好价值观及婚恋观,认定此约定内容无效,也就是法院对青春损失费这项主张不予支持。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法律并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当然,如果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可能是会被追回的。

三、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

“净身出户协议”,也就双方约定一方存在出轨的情况即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有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法律只能保护财产,不能保护感情,感情还是需要自己去经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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