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7 17:24:31 查看303次 来源:陈旭玲律师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借款时,很多人都会碍于情面而不打借条,或是打了借条后因保管不善遗失借条。借贷双方一旦撕破脸皮发生纠纷,出借人如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出借人很有可能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针对这样情况,陈旭玲律师建议出借人做好以下几点补救措施:
一、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二、通过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等多种方式向借款人催收借款,引导借款人自认借款事实及相关情况,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借贷的事实(注意录音、录像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三、借款时如有其他人员在场的,可找证人作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借款资金的交付等情况(证人最好与被证明事项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四、借款金额较大的去银行打印交易流水或查询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备用。
五、收集固定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材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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