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最佳时机」,千万别错过!

2023/03/08 14:10:36 查看153次 来源:陈瑶律师

离婚就是一场博弈,是双方心理上情感上法律上的多重较量。其实很多当事人找到我的时候已经是错过了协议离婚的最佳时机。

第1种情况:快速决定抓住时机赶快离,这种情况适合,比如发现对方出轨不能接受,坚决要离婚的,或者是对方有家暴赌博的恶习的。

第2种情况:未雨绸缪,静待时机。这种情况适合财产比较复杂,确实需要花时间进行财产安排,或者是孩子的抚养权在当下可能不容易争取到,需要花时间来重建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的。

记住,任何最佳时机都是有自己创造的,如果不知道该怎么做,一定记得提前咨询律师,提早规划!同时还是要毫无保留,将当下的想法和困境全盘托出,因为只有律师了解你的真实想法,才会知道从哪方面下手帮你获取最大化利益。

要知道,离婚讲究策略,而不是蛮干,如果你愿意用忍耐换将来的舒适,我会教你如何规划创造最好的时机。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依照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坚持贯彻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财产权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离婚时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对共同债务,则有平等的清偿义务。不能将财产只判给一方,而不分给有过错的另一方;不允许以多占有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更不允许财产在谁手中即归谁。

(二)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并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由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还相对较低的状况所决定的,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属于一方使用或经营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使用或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也要考虑双方及子女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调整和作价处理。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所谓过错,是指一方虐待、遗弃或伤害配偶的行为,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因生女孩而制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的行为等。因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处理时,不仅要分清是非,对有过错一方给予应得的处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应给照顾。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借分割共同财产之机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为已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制裁。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析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割,然后再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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