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参与子女购房系列专题解读(二)

2023/03/08 16:40:12 查看217次 来源:付娜律师

面对居高不下房价水平,现代房产的购置往往需要两三辈人的资产累计,凝聚着几代人的心血。与此同时,日益增高的离婚率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一旦子女陷入离婚纠纷困境,关于房屋及出资额的归属、出资能否返还等问题争议日益激烈。孚和家事拟推出父母参与子女购房系列专题解读,分析父母参与子女购房过程中所遇常见纠纷,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能为有兴趣的同仁、客户提供参考。

本期文章讨论的问题是,父母在婚后为己方子女部分出资购房,所涉款项属于借贷还是赠与?




《民法典》出台前的相关规定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见,判断父母出资是否仅为自己子女的赠与,一般从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出资时间等因素予以考虑,而且更重要的是该出资为全额出资,即该不动产并未存在子女及其配偶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贷款。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该条款明确了此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父母出资问题是作为赠与还是借贷,亦或是在分割财产时作为子女一方适当多分作为补偿父母出资的问题并未明确。

《民法典》出台后的相关规定解读


《民法典》2021年施行后,原有的《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均已失效。《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条款逻辑上延续了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补充了“以约定优先”。

03
审判实践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为赠与或借贷均有案例。如果在购房时,父母与夫妻二人共同签署过借条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那这笔首付款的性质会倾向于借款。但如若借款合同或借条系一方父母与其子女单方签署,且无证据证明该协议约定时夫妻另一方有知晓,则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这表明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同时,多数法院判例都认为,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子女成年后应已具备相应独立生活的能力,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此类观点在以下几个经典判例中都有所体现:

1. 子女婚后购房出现资金周转问题,父母出售房屋为子女购房垫资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子女因购房曾向父母借款并出具过相关借条,可以证明父母的垫资行为属于借资而不是赠与,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子女对父母垫资应负有偿还义务。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并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依据父母为子女转账、子女用该款项购房便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转账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子女主张该购房出资是父母的赠与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父母的购房出资宜认定为是对子女的借款,子女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其他参考判例:(2016)川0191民初10102号,(2017)川16民终850号,(2017)吉0192民初695号

实务建议


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对父母出资款性质的判断,需在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本意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会结合本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正因为各地有不同的习俗或认识,故建议当事人及律师应当多参考本地的司法实践案例,以便作出更加稳妥的判断,以免陷入经验主义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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