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参与子女购房系列专题解读(三)

2023/03/08 16:41:16 查看138次 来源:付娜律师

面对居高不下房价水平,现代房产的购置往往需要两三辈人的资产累计,凝聚着几代人的心血。与此同时,日益增高的离婚率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一旦子女陷入离婚纠纷困境,关于房屋及出资额的归属、出资能否返还等问题争议日益激烈。孚和家事拟推出父母参与子女购房系列专题解读,分析父母参与子女购房过程中所遇常见纠纷,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能为有兴趣的同仁、客户提供参考。

本期文章拟针对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己方子女全额出资购置房产,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民法典》出台前的相关规定解读

以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为己方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来说,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主要参照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只要有赠与合意,赠与关系成立。可以推知,最高法认为,父母为解决或改善子女居住条件而为子女买房出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一般并不期待子女支付相应对价。因此,这本质上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


二、《民法典》出台后的相关规定解读

2021年起,《民法典》正式生效,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失效。随之配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并未收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相关内容,而仅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经上述梳理可知,原《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中的“推定”原则已被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中的“约定”原则所更改,这是关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其子女购置房产问题的重大调整。故若出资方想保障自己的财产在离婚时免受损失,应出具具体明确的赠与合同以体现父母单方赠与的意思表示。


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通常包含两种可能:一是借贷,二是赠与。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对于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的行为,仍应按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案涉出资款系借款而非赠与的举证责任在父母。从过往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法院多从保护私有财产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部分法院认为只要有借条证据(包括后补),甚至仅有转账证明,父母的举证责任即视为完成,如子女主张行为系赠与,需要由子女证明赠与关系的存在,否则应支持父母的主张。《民法典》出台后,以北京、上海等地为例,在出现纠纷时裁判风向发生了转变。现在主要以认定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主。亦即,要看有无证据证明父母在子女转账还款时与子女达成过借贷合意,明确支付的钱款为借款性质。

而对于《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行为发生的纠纷,举证责任依旧被分配给出资父母方,需其以充分证据证明父母与子女的明确“约定”,同时通过考量父母出资份额、房产权属登记情况、出资后婚姻持续时间、出资后父母与子女外观行为等加以综合判断。


四、实务建议

基于中华民族特有的家庭文化传统,通常情况下父母无法提供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或与子女构成借贷关系的证据,这在民法典施行背景下倾向认定夫妻婚后受赠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面临着巨大不利。因此,本文建议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三方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以赠与合同或借贷合同等书面形式保留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纷争,维护理性和谐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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