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8 16:48:37 查看4741次 来源:付娜律师
现实中存在不少老年人因患病或意外导致神智不清的状况,对待因缺乏足够智力水平和精神健康状况而无法处置和管理自身权利的人群,需要监护人为其权利“保驾护航”。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应以维护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权益为使命,通常双方之间存在亲密的血缘和感情联系性,对外界而言,除了监护人,没有任何其他主体可以最迅速和准确地捕捉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需要。
小王的母亲早逝,父亲老王年逾九旬,患有老年痴呆症。由于小王及其兄弟姐妹工作繁忙,日常均无法照料老王,因此商量着需要一笔资金安排老王住进养老院。目前老王名下除了一套房产之外没有其他资金来源可以覆盖养老开支,小王是否可以将老王名下的房产变卖用以支付其养老开支?
答案应该是肯定,小王可向法院申请认定患有老年痴呆的老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院制定的监护人代为变卖其房产,以供其养老费用支出。
01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从法律上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02 申请认定需要哪些材料证据?
首先,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一般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老年痴呆、偏瘫等,且达到不能辨认自己意志的程度。
除此之外,立案时还应当提供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户籍资料、关系证明等。基层法院可能还会对被申请人的真实状况进行走访核实,需要征询被申请人亲友、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具体需要按照每个地方的法院的不同要求提交。
03 监护人是否可以变更?
民法典第31条第4款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以及第36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若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选择通过指定方式确定监护人,则指定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从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和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角度,不再允许意思自治选择监护人,只能落入民法典第36条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方式进行变更。
04监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何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还应注意的是,“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法条内容实际上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应当认为构成了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小王一家急需资金安排老父亲住进养老院,实属为了被监护人的医疗、生活必须的目的,因此应当认定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对自己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父亲名下的房产进行处分,属于合法行为,依法当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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