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救济途径

2023/03/14 09:26:41 查看463次 来源:邓英辉律师

被冒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救济途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程序规定》11条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实践中,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是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在公司登记注册时,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议决议等只形式审查,不要求股东本人全部到场,也不会对身份证和签名一一比对。公司的设立登记便捷高效对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冒用他人名义骗取登记公司登记以可乘之机。“外卖小哥莫名成为10家公司监事”等新闻屡见报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而是要冒名登记,主要目的是寻找“替罪羊”、“背锅侠”,以逃避债务或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时逃避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法律规定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冒名者还是面临许多法律风险,如何救济也是需要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被冒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一)对公司的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如果实际控制人没有按公司章程要求的时间和金额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则作为“名义”股东的你,在法律上就有义务在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偿还责任。

有限责任的股东虽然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间接责任,但如果公司或股东涉嫌关联交易,则根据“刺破公司面纱”原理,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信用惩戒的风险

如果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作为被冒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失信黑名单,被税务机关纳入非正常经营户;因为执行案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在乘坐相关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在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子女就读高价私立学校及旅游、渡假等方面受到限制。

(三)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公司犯罪,既要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公司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虽然由于是被冒名,根本没有参与刑事犯罪,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但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配合侦察机关的调查,可能要所要花掉你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被冒名股东的救济途径

作为被冒名股东,事前是不会知道的。只有当接到法院传票、判决书或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找上门来才知道被冒名。当务之急就是寻找最便捷的救济方式以洗清自己的“罪责”。

(一)行政举报

这也是最廉价的救济方式。被冒名股东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实名举报要求公司登记机关立案调查撤销公司的骗取登记行为。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公司登记违反了《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该条例64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信访条例》、《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接到实名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举报人。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冒名设立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公司登记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公司虚假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公司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对公司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三)提起民事诉讼

一是提起确权诉讼,要求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无效。被冒名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二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冒名者停止对其姓名权的侵犯,并排除妨碍、赔礼道歉。

(四)申请再审

当被冒名者发现被冒名而案件相关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被冒名者可以通过笔记鉴定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上的签名系伪造,主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而申请再审。

(五)申请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里有你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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