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律师解析一起父母与子女共同使用宅基地没有房产证老人起诉分家析产纠纷

2023/03/17 11:26:19 查看123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湘袁某琴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Y号院落为原告秦某湘袁某琴所有。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3年在老宅基地上拆旧翻新盖起18间连体瓦房,分东西两个院落,被告秦某云系原告之女,于1999年与其前夫离异,当时房屋建成后,原告让被告秦某云带子赞助Y号2005年被告秦某云再婚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秦某云搬走Y号房屋内外的物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在2003年至2004年拆旧翻新施工期间,工程总支出约16万余元,因当时原告资金不足,向被告秦某云拆借了47000元,被告秦某云竟据此认定Y号院为其所有。原告与被告秦某云多次沟通未果,故诉至房山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云辩称:我方不同意。Y号院是秦某云出资建立后装修居住至今,我认为原告所要求的房租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秦某旭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同意。房子是父母盖的。

被告秦某康秦某喜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原告秦某湘袁某琴系夫妻关系,二原告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被告秦某云秦某旭秦某康秦某喜。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原有老宅院一座,该宅院系祖宅,原有房屋系1968年建造。现有房屋系2003年所建,经现场勘验,该宅院自然分割为两个小院,共有房屋18间,东侧小院有北房3间、东西配房各3间,西侧小院有共有北房3间、东西配房各3间,其中北房系整排连体结构,东侧小院的西配房与西侧小院的东配房系连体结构。西侧小院北房由被告秦某云占用,西配房北侧一间由原告使用,南侧两间由秦某喜放置物品。东侧小院现由原告居住使用。被告秦某旭在老宅院的南侧盖有楼房居住使用。

关于诉争院落的建造,原告及秦某旭主张均系原告所建,建房共花费约15万元,与被告无关;原告主张未与秦某旭分家,在盖房前后的2002、2003、2004年间,秦某云一共给了原告47000元,是给原告秦某湘看病用的钱,是借给我们的,我们要还秦某云,她不要。被告秦某云主张,建房时原告说,老宅上盖房,秦某旭秦某云一人一半,当时原告负责具体的找人、建房、盯着建房,但是西院所出的全部盖房资金均由秦某云支付。原告认可秦某云1999年离婚,然后回原告家居住,新房盖好后,秦某云为了结婚对西侧小院房屋进行了装修。

审理中,被告秦某云申请法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科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我村民秦某云,家有住房10间,计160平米,属合法房屋,归秦某云个人所有”,秦某云依此来证明,诉争院落为二区Y号,房屋归其所有。原告及被告秦某旭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Y号院的北房三间、东房三间及西房三间归原告秦某湘袁某琴及被告秦某云共有。

二、驳回原告秦某湘袁某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关于诉争的位于Y号的房屋,系在原有老宅院的基础上翻建,所建造房屋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对于房屋的权属问题,法院结合原告与被告秦某云之间的关系、建造房屋时秦某云婚姻状况及居住状况,考虑到秦某云在翻建房屋期间确实给付原告47000余元,秦某云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过,且目前仍使用该院部分房屋,法院确定该院的北房三间及东西配房各三间为原告与被告秦某云共有。原告合理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合理辩解予以采信,不合理辩解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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