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入职通知书后公司又说岗位撤销了怎么办?

2023/03/24 18:51:12 查看440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者求职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收到了心仪公司的入职通知书,后按时去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此时公司告知因为公司业务调整,你所从事的岗位被取消了。劳动者不能够顺利入职,难免失望,有的人会埋怨自己时运不济,自认倒霉。那么,劳动者不能顺利入职,公司有过错吗?谁该对此事负责?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入职通知书?

入职通知书指的是企业的录用通知书,通常包含到岗时间、岗位、薪资待遇、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那么劳动者收到入职通知书可以认为是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吗?答案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是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劳动者收到了入职通知书,此时劳动者并未实际提供劳动,所以此时劳动关系并未建立。

二、如何理解要约?

实践中,公司的入职通知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多被认定为《民法典》中规定的“要约”。要约指的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公司发给应聘者的入职通知书属于要约,是希望员工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员工收到入职通知书后,如果此时公司想要撤销要约,应当在应聘者做出回复前通知对方。如果应聘者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为入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那么此时该要约不可撤销。如果应聘者已明确表示会入职,双方即要收到约束,任何一方违背要约,通常会面临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擅自撤销入职通知书,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公司发送入职通知书后又说岗位撤销了,该怎么处理?

      公司给应聘者发送入职通知书,为要约;应聘者就入职事宜进行回复,为承诺。应聘者作出承诺,合同即生效。后续公司进行反悔,但应聘者已为入职进行了准备工作,例如:已到工作地点;已辞去上一份工作等,公司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因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应聘者造成了损失,公司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在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劳动者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体检费以及根据劳动者过往的工资标准推定离职后本应获得的工资收入作为信赖利益损失,即要求公司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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