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流程

2023/03/28 17:43:53 查看202次 来源:殷向东律师

1、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是仅有财产损失;

  二是双方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特点:

  一是可以由1名交警处理;

  二是可以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三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场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

2、普通程序:

(1)交警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的应当自查获肇事车辆和肇事人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涉及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作出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3日内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3)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交警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内日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复核之日起30日内出结果,出结果后3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

(5)检验、鉴定期限: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尸检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肇事逃逸的自查获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能超过30日,但经上级批准最长可达60天。

3、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认可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原来作出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并详细载明复核的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提示: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错误,依法可重新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4、问: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仗着自己有保险,为了尽快了结纠纷,或者帮助对方伤者多赔付点医药费,自己揽全责可以吗?

律师:因为怕麻烦,揽过全责请务必慎重!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涉及人伤的情况,千万不能私了。因为个体差异,有些人只能看见是体表的轻微的擦伤,但是体内的一些损伤在当时并不能及时发现(比如内脏损伤、较慢的颅内出血等等),有些人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觉得反正有保险能赔,对方也不要自己赔人伤损失,甚至对于事故全责的认定也不在意,这就为之后的事故处理埋下了祸患。 一旦那些未被及时发现的损伤发生恶变、甚至出现死亡的额结果,这下事故性质发生变化,由普通的交通事故案就会演变成了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4)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具有毒驾、酒驾、无照驾驶、肇事逃逸等特殊情形,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等等。
这些情况,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说,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在一定情况下,会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的行为性质。因为怕麻烦,揽过全责的朋友们请务必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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