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9 10:28:16 查看340次 来源:袁元律师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是指违反了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的利用信用卡,是指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通过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采用恶意透支的方式来进行诈骗活动。
根据《刑法》中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过了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范围外进行透支,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然不归还的行为。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两者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差异。虽然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先用后还的意图的,届时会归还透支的款项和应付的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的目的则是为了将透支款据为己有,根本不想去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去偿还,在行为上选择采取潜逃的方式来躲避自身的债务。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欠款的,应当将其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其中,银行的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催收”:
(一)银行的催收是在信用卡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的;
(二)银行的催收应当采用信用卡持卡人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但信用卡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至少要间隔三十日以上;
(四)银行的催收要符合有关的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银行的催收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函、信息送达记录、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的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等来作出判断。其中,发卡银行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还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加盖的公章。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罪构成条件为:
1、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
2、信用卡持卡人根本不想还款,逃避债务;
3、经过发卡银行两次以上有效催收后仍未还款;
4、在经过符合规定的催收后,发卡银行还得提供证据。
需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只要信用卡持卡人不是故意逃避还款,还是很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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