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2023/03/29 14:21:32 查看232次 来源:都燕果律师

一、举证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

举证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有:

1.作用条件不同。

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

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

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

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起诉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我国是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所以由起诉方的当事人对他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则会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民事诉讼逾期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逾期举证会产生如下后果:

1.证据失权,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丧失证据效力。证据失权的后果意味着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和反驳对方的权利,法院也不会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2.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但当事人约定就正当理由的存在负担证明责任。

3.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举证时限是证明责任的内在要求,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按照举证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举证,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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