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纠纷——夫妻离婚时约定登记一方名下房屋加上对方名字,后对方反悔能否起诉履行

2023/03/29 22:15:38 查看178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周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A室的房屋所有权,周女士享有50%的份额。2.判令赵先生协助周女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上添加周女士的姓名。3.判令赵先生周女士支付离婚补偿款8万元。4.判令赵先生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我与赵先生2014年8月6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双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A室(现已更名为:北京市昌平区A室)不予分割,由女方和女儿共同使用;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男方承担。……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经济补偿10万元,于办完离婚手续后十日内支付2万,余款两年内付清。为明确离婚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于离婚当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离婚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还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属于男方的部分,在女儿成人后男方赠与女儿所有。如果女方主张分割此房,应当承担因购买此房所欠的25万元。

在昌平区房管局答复允许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时,男方配合女方办理加名手续。房屋于2015年6月1日交付给女方,离婚后到房屋交付之前的这段时间,女方仍然按婚姻存续期间的现状居住在男方父母家。此后双方依约履行,办理离婚登记之后,赵先生周女士支付了2万元,剩余8万元经催要一直未予支付。房管局答复可以在所有权证上添加我的姓名后,赵先生拒绝协助办理。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赵先生辩称:买房的时候周女士没有出钱,贷款也都是我自己还的,房子是两限房,不是商品房,只是当时有周女士名义一起申请,但是房子和里面的家电、物业费、供暖费都是我父母出的钱。我问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说添加不了周女士的名字。所以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离婚补偿款,我同意给付。

 

法院查明

周女士赵先生200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0年2月26日,赵先生(申请人)和周女士(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成功后,赵先生2013年4月9日与北京W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价商品住房),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A(以下简称A室),房屋总价545421元,赵先生向银行贷款30万元。该房屋于2014年交付,同年10月27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赵先生2014年8月6日周女士赵先生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二、财产分割。1、双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A室(即A室)不予分割,由女方和女儿共同使用,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男方承担。……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经济补偿10万元,于办完离婚手续后当日支付2万元,余款两年内付清。4、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除本协议明确的以外,无共同对外的债权和债务。

登记离婚当日,双方另行签订《离婚附加协议书》,该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约定:四、双方共有的房屋属于男方的部分,在女儿成人后男方赠与女儿所有,如果女方主张分割此房,应当承担因购买此房所欠的外债25万元;五、在昌平区房管局答复允许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时,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赵先生依据上述协议支付周女士经济补偿2万元,剩余8万元至今未付。现A室房屋由周女士及女儿居住使用。2019年7月周女士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同诉称。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先生对《离婚附加协议书》上本人签名提出异议,认为非其本人书写,并申请笔迹鉴定。鉴定过程中,因赵先生拒绝交纳鉴定费,终止鉴定。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昌平区A室房屋为周女士赵先生共有,周女士赵先生各享有50%的份额;

二、周女士赵先生人民币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三、上述房屋具备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赵先生配合周女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赵先生周女士赵先生50%份额,周女士50%份额;

四、赵先生给付周女士剩余经济补偿款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五、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和子女抚养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在不违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协议。同时,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附加协议书》应为有效协议。

赵先生虽辩解《离婚附加协议书》中签名非其本人书写,但鉴定过程中其拒绝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终止,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信。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上述两份协议中的约定,A室系双方共有财产,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对A室的使用及分割均在《离婚协议书》和《离婚附加协议书》中做出了明确约定,现周女士依据上述协议,在同意支付赵先生外债25万元的情况下,要求确认其享有涉案房屋50%份额,并要求赵先生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请求,符合上述协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赵先生就该项请求的辩解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指出,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现状,该房屋是否具备变更登记属行政行为,法院仅支持涉案房屋具备变更登记的条件下,要求赵先生予以配合。关于8万元补偿款,赵先生同意支付,法院对持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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